烟莱人社〔2023〕8号
各街道办事处、莱山经济开发区管委、区直有关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2号)和《转发鲁人社发〔2022〕22号文件全面做好完善落实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发〔2022〕21号),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不断改善参保居民生活,促进共同富裕,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档次问题
自2023年度起,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35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8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有条件的居民也可以选择市级暂保留执行的13000元最高缴费档次,但不作为补缴标准。
二、关于缴费政府补贴问题
(一)政府对参保居民个人缴费给予补贴。其中,选择35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档次的,按相应档次的10%给予补贴;选择500元档次的,给予60元补贴;选择13000元最高档次,补贴标准与8000元档次一致。
(二)自2022年度起,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同时给予100元的缴费补贴。
(三)参保人应当逐年缴费,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允许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当年一次性补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对于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补缴前应先核实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职工养老保险转移至居民养老保险后缴费年限合计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至15年。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不计入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三、关于失地居民养老保险衔接问题
(一)失地居民(指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备案的失地花名册为准)缴费档次、缴费年限计算、补缴标准与居民一致。
(二)对本通知出台之前的失地居民缴费部分,政府在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对个人缴费与集体补助之和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本通知出台之后的失地居民缴费,按其对应缴费档次同步给予补贴。
(三)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其中,失地居民死亡时未领取待遇的,本通知出台之前的失地居民缴费部分,政府先按其个人缴费与集体补助之和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个人账户资金再依法继承。
(四)对本通知出台之前的失地居民个人缴费与集体补助之和(含本息),最高不超过101897.70元。在当年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不包含当年利息。
四、关于丧葬补助金问题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相关人员在办理注销登记后,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1000元。
本通知自2023年7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0日。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上级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烟台市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莱山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莱山区税务局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