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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13004260926T/2023-05758 成文日期: 2023-06-21
发布机构: 莱山区人社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06- 21 16: 42 访问次数: 字号:[ ]

我区根据省、市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莱山区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

全省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策体系,明确历史遗留问题和发展中新情况的处理意见。为进一步做好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不断改善参保居民生活,促进共同富裕,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2号),对相关政策制度进行了规范完善。烟台市人社、财政、税务部门以烟人社发〔2022〕21号文件形式联合进行了转发,并结合烟台市实际,提出一系列具体贯彻意见。我区落实上级政策,并结合实际,对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和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二、起草过程

2022年11月份以来,省人社厅、市人社局先后印发通知,调整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根据我区实际,在联合财政部门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对我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完善。2023年5月19日,通过莱山区政府网站,对《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至6月18日。公布联系电话、邮寄地址、电子邮箱和传真,征集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同时通过区协同办公系统,向各街道办事处、莱山经济开发区管委、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莱山区税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征求意见。农业农村局建议将失地居民的表述由“指土地征用后,户人均土地不足0.3亩的原始居民,以农业农村部门办理的失地证或失地花名册为准”调整为“指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备案的失地花名册为准”,这一意见已采纳。其余街道、部门均反馈无意见。通过部分法律顾问协助,我局于6月19日进行合法性审核,形成了合法性审核意见。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为四部分。

一是个人缴费档次。根据省、市规定,调整缴费档次,将我区原10个缴费档次调整为8个缴费档次,有条件的居民也可以选择市局暂保留执行的13000元最高缴费档次。

二是缴费政府补贴标准。选择35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档次的,按相应档次的10%给予补贴;选择500元档次的,给予60元补贴;选择13000元最高档次,补贴标准与8000元档次一致。对困难群体代缴最低100元档次的同时,给予100元政府补贴。对居民补缴保费,明确了具体事项。

三是失地居民养老保险衔接。明确失地居民年缴费档次、缴费年限计算、补缴标准与居民一致。本通知出台之前的失地居民缴费部分,政府在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对个人缴费与集体补助之和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本通知出台之后的失地居民缴费,按其对应缴费档次同步给予补贴。

四是丧葬补助金标准。丧葬补助金按不低于800元的标准,继续执行1000元的标准。

四、关于执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3年6月21日,执行日期是2023年7月21日,有效期至2028年7月20日。

解读部门: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曲虹霖

联系方式:0535-6715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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