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莱政办发〔2022〕7号
各街道办事处,省级旅游度假区、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划定莱山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划定莱山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禁用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2〕1号)、《关于印发烟台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烟环发〔2022〕30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在莱山区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低排放控制区范围
莱山区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具体范围为迎宾路以南,绕城高速以北,山海路以东,金斗山路以西所围成范围内及院格庄街道办事处驻地院格庄村,解甲庄街道办事处驻地东、西解甲庄村,莱山街道办事处驻地河北村。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二)高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一2018)规定限值的;
3.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现阶段实施的排放标准的。(当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一2014)中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三、低排放控制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达不到现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
(二)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相关企业、工地等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摸底调查、登记备案和排放检验等工作,辖区内管辖工地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达标情况纳入管理,禁止工地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将使用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三)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关于高排放禁用区和达标排放的有关规定,查出问题的,依法处罚。
(四)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政策影响。
本通告自2022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8日。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