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划定莱山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2022年4月1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烟台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管控,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提供支撑。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划定要求等制定。
三、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16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27号)、《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30号)以及《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和烟台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6号)等一系列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莱山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在莱山区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
2022年4月1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烟台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管控,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提供支撑。
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起草《关于划定莱山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具体范围为迎宾路以南,绕城高速以北,山海路以东,金斗山路以西所围成范围内及院格庄街道办事处驻地院格庄村,解甲庄街道办事处驻地东、西解甲庄村,莱山街道办事处驻地河北村。2022年6月1日通过莱山区政府网站公示并征询意见,公示期至2022年7月1日,公布联系方式、邮箱等信息,未收到提出异议等相关反馈意见。7月2日,通过市协同办公系统,发送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关于划定莱山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均反馈无意见。7月4日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审阅《通告》内容,同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法制宣传科进行合法性审核,形成了合法性审核意见。
四、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于划定市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主要包含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指导思想。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划定是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构建健康和谐的绿色生活环境为目标,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的前提下,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划定禁用区域,通过禁用区的实施,在城市特定区域限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进入,从而促进我区大气环境质量的持续提升,进一步保障民众身体健康。
二是控制区范围。此次调整方案中,禁用区划定以城市建成区为主要区域,后期也可以根据环境质量形势,扩大禁用区范围。
三是禁用区监管要求。
严格管控行政审批事项。生态环境局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涉及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时,应根据要求从严控制,严格审批。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划定完成后,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农业农村等部门要积极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本部门管辖范围内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是保障措施。方案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相关法规、严格监督执法,做好宣传引导五方面,进一步卡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确保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划定工作顺利实施。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2年9月9日,施行日期是2022年10月9日。
解读部门: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解读人:王凯
联系方式:688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