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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130042791846/2022-04644 成文日期: 2022-09-09
发布机构: 莱山区政府办 组配分类: 专家解读
【专家解读】《关于划定莱山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的专家解读
发布日期: 2022- 09- 09 16: 13 访问次数: 字号:[ ]

烟台市环境工程咨询设计院高级工程师  曲媛媛

随着莱山区城市建设的发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活动水平持续上升,已成为区域大气环境的重要污染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强度高,减排潜力较大,但在日常监管中面临诸多管理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为切实解决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2〕1号)、《关于印发烟台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烟环发〔2022〕30号)等规定,结合莱山区实际,划定的禁用区范围:莱山区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具体范围为迎宾路以南,绕城高速以北,山海路以东,金斗山路以西所围成范围内及院格庄街道办事处驻地院格庄村,解甲庄街道办事处驻地东、西解甲庄村,莱山街道办事处驻地河北村。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限值,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中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有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

突出“衔接”,确保政策的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划定要求等制定,符合相关政策引导,合法合规。结合莱山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突出“科学”,确保政策的合理性。基于机械现状保有量及活动水平核算污染排放,利用数值模拟技术开展量化评估,对多种禁用区范围和管控措施组合的情景方案进行比选,确定最优政策措施。

突出“精准”,确保政策的针对性。明确低排放控制区具体范围、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低排放控制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方案,确保政策有效落地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改善居住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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