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审计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制定全区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政府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政府派出机构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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