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莱山区法律援助简介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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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业务简介 烟台市莱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宗旨是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广大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做到应援尽援。 受援对象 一、民事案件受援对象 (一)持有经济困难证明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照莱山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法律援助。 (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三)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四)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范围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提供的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状况证明;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2号祥隆国际莱山区“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1楼1号和2号窗口。 夏季时间:8:30-12:00 14:00-17:30 冬季时间:8:30-12:00 13:30-17:00 电话:0535-6910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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