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莱政发〔2023〕5号
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烟台市莱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3日
烟台市莱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提高我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灵敏的应急体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烟台市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办法》、《烟台市莱山区区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莱山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莱山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莱山区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规定了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等内容,指导全区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 工作原则
应对突发事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党委领导、统分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类分级
1.5.1 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火灾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5.2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高到低一般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应予以明确。
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简要情况应当纳入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的依据。
1.6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快速响应、分类应对、分级负责、协调联动。当突发事件超出我区的应对能力时,报请烟台市委、市政府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事件由区委、区政府负责应对。各街道(园区)做好支持、配合工作,服从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由区委、区政府负责应对的突发事件,必要时提报烟台市委、市政府或市主要牵头部门响应支援。
各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涉及跨行政区划的及超出我区应对能力的一般以上突发事件,报请烟台市委、市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应对。
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7 响应分级
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或预期后果等,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具体分级标准在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突发事件发生后,街道(园区),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处置难度、自有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后果,综合研判确定响应级别,立即启动专项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级专项预案牵头部门。
四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的街道(园区)、区级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由区委、区政府报请烟台市委、市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决定启动。上级党委、政府及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发生在重点区域、重大会议、重大活动中以及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必要时报请烟台市委、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以上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区级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
2 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委、区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园区)、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2.1 应急预案
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园区)应急预案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园区)分别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和街道(园区)应急预案等。
(1)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指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委、区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区政府制定并发布。
(2)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指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是指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制定。
(4)突发事件街道(园区)应急预案。是指各街道(园区)根据辖区实际和工作需要,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各街道(园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
2.2 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应急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1)应急工作手册。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2)事件行动方案。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设计、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制
区委、区政府研究部署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根据烟台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和应对处置工作需要,由区委、区政府决定成立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2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全区各类突发事件的专项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由各突发事件区级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或由区委、区政府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成员负责指挥有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综合工作由区级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牵头承担,并做好与相关成员单位的衔接。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有关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与国家安全相关工作机制衔接,在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3.3 工作机构
莱山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3.3.1 常见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牵头部门
区委宣传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安全事件。
区委统战部:民族和宗教事件。
区府办:涉外突发事件。
区发展和改革局: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天然气供应中断事故、粮食供给事故、电力基础设施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价格异常波动事件、人防工程事件。
区教育和体育局:校园安全事件。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区公安分局: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
区财政局: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
区自然资源局:地质灾害(防治)、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灾害、林业有害植物事件、外来有害动植物威胁林业生产事件。
区生态环境分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核与辐射事故。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事故。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镇燃气事故、城市市政桥梁设施运行维护事故、城市供水事故、城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城市内涝灾害、强降雪灾害。
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事件、农业机械作业安全事故。水旱灾害(防治)、水利基础设施事故、农村供水工程安全事故。
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海洋灾害事件。
区商务局: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事件、境外劳务事件。
区文化和旅游局:旅游安全事件。
区卫生健康局:传染病事件、群体性中毒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区应急管理局: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事故、涉氨制冷事故。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疫苗安全事件(疫苗质量)。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风险事件。
区交警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事件。
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
3.3.2 常见突发事件以外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应急保障工作的牵头部门,由区委、区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和实际情况指定。
3.4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区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由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区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各级现场指挥机构与后方指挥机构保持信息畅通,现场指挥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组织对应急工作的领导。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保障、医疗卫生、后勤保障、治安维护、善后处置、新闻工作、群众救助、专家支持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涉外突发事件通报,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交通保障组:负责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医疗卫生组: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支持事发地医疗卫生处置工作。
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安排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车辆、装备及其他物资,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工作、生活等保障。
治安维护组:负责划定突发事件现场警戒区域,维护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物资设备的治安保卫,指导有关街道(园区)和部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善后处置组:负责受害人员及其家属接待、慰问、稳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依法做好在突发事件中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抚慰等工作;负责指导灾区油、电、气、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障受灾区域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有序组织恢复生产等工作。
新闻工作组: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群众救助组: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等工作;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专家支持组: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3.5 街道(园区)指挥机构
各街道(园区)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负责对本辖区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制定。
社区、居民区委员会协助做好本社区、居民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6 联合指挥部
对需要与相邻区市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烟台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由我区与相邻区市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双方(或多方)相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3.7 专家库
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抽调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区级应急管理专家会议制度,研究应急管理相关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对策建议。
4 运行机制
各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整合资源,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4.1 风险防控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坚持预防第一、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立足于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1)各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主体责任。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区级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牵头部门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区委、区政府,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2)各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协同防控原则,统筹建立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危险源,对易发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单位通报。
(3)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地下设施(人防)、城市快速交通、重要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隧道、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实施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属地街道(园区)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城市规划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2 监测预警
4.2.1 信息监测
各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预判。
区级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汇总报告工作。
4.2.2 预警及发布
各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和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可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4个预警级别,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
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各区级专项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具体划分标准。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预警信息发布。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委、区政府或区级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牵头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烟台市委、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单位通报。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
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区委、区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5)采取的预警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准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现场指挥员、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物资;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发布预警后,预警区域外的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工作。
(6)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单位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3 信息报告
(1)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网格员、灾害信息员等资源,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和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建立激励制度,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街道(园区)和主管部门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网格员、灾害信息员和有关社区、企业、社会组织等要第一时间向属地街道(园区)和区级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牵头部门报告信息。街道(园区)和区级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牵头部门要立即向区委、政府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烟台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区安委会办公室。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区委、政府及区级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牵头部门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按要求报送烟台市委、市政府,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街道(园区)、部门和企业。对于一些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区域、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各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整合有关部门和街道(园区)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4.4 应急处置和救援
4.4.1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相关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科学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危险源、可疑的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它防止危害扩大的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同时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属地街道和区级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街道(园区)及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有关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有关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并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
4.4.2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网格员、灾害信息员和应急测绘、勘查队伍等,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特别是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情况,利用单兵、无人机、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它控制措施,快速疏散无关人员,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中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它保护措施。
⑧落实应急救援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依法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抚慰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采取其它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委、区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属地街道(园区)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3)莱山区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做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能源供应、通信、灾害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救济救灾、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区域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区委、区政府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4.4.3 指挥与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需要区委、区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级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设立的相关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事发地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
(2)现场指挥。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应急处置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上级党委、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相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应急联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必要时要积极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应当向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申报,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建设,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处置和救援行动。
4.4.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向其发布预警信息。
(1)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区政府第一时间按规定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要求等,要及时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一般突发事件,要尽快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区委、区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由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揭露曝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4.5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现场指挥机构确认突发事件已得到控制、危害因素基本消除后,向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由其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态反复,并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5 恢复与重建
4.5.1 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按照事件级别,分级做好有关善后处置工作。一般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事发地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烟台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委、区政府组织实施。
(1)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委、区政府应根据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区委、区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相关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和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应急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3)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安排好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制定恢复重建规划,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必要时申请烟台市委、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4.5.2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突发事件发生后,由民政部门、事件处置主责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捐赠工作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及时发布救助需求信息,有序引导社会公众和慈善组织开展捐赠活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工作条例,积极开展互助互济、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和专项募捐活动。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依法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协助卫健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等社会救助活动。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会同应急、财政部门,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慰或抚恤,同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对见义勇为行为予以确认;对因公牺牲者依照相关规定开展烈士评定工作。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突发事件发生后,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相关部门及时将损失情况通报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等保险。
4.5.3 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区级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牵头部门或区委、区政府授权部门会同事发地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提出善后处理措施;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和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区委、区政府配合上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区级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委、区政府提交报告,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4.5.4 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委、区政府及相关街道(园区)、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灾情核定和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要对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应急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由区政府向上级政府提出请求。
5 应急保障
各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专项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5.1 人力保障
各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宣传、网信、发改、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健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突击力量。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街道(园区)、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区等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为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辅助力量。各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加强和推进应急力量训练设施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5.2 财力保障
(1)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区政府财政预算。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救援处置、救灾安置等工作资金由相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列入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区财政局要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确保应急需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区域,上级党委、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下级政府申请,予以适当财政支持。
(3)莱山区各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必要时报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管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建立完善救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3 物资保障
(1)区应急局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救援装备储备规划及实施,并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装备储备,不断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区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应急、发改、工信、财政、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所需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各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储备和及时供给。鼓励和引导社区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3)在紧急情况下,区委、区政府、各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于应急结束后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5.4 装备保障
各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应急救援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工程抢险装备和防护器材,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5.5 基本生活保障
区应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会同街道(园区)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5.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组建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街道(园区)的申请,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5.7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和交警部门做好事故现场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发生突发事件后,区公路、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组织专业抢修队伍,尽快恢复被损坏的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线路的畅通。
5.8 治安维护
区公安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相关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5.9 人员防护
各街道(园区)要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利用人防工程、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疏散。
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施救人员安全。
5.10 通信保障
区工信、文旅、各通信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区应急、公安、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通讯录,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5.11 公共设施保障
区发改、生态环境、工信、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暖的保障,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的基本生活需求。要不断完善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疏散场所和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与建设;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部门(单位),健全运行机制,落实责任人;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定时宣传、公布;在应急避难场所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
5.12 科技支撑
(1)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处置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升应急科技支撑能力。
(2)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3)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区应急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应急指挥平台,并实现与上级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需要。有条件的街道(园区)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区市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5.13 法制保障
区司法局负责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指导、监督相关责任部门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应急管理领域的法治宣传。
5.14 水文海洋信息服务
区农业农村局要及时提供辖区河流、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要及时提供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绿潮、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海洋水文信息服务。
6 责任与奖惩
(1)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公民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1)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本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具体风险情况,制定莱山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各街道(园区)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区政府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案例研究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预案编制中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增强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区级应急预案、街道(园区)应急预案及有关部门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它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该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意见。
7.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区应急局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负责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审核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和街道(园区)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相关单位备案:
(1)莱山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局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实施,报烟台市政府备案,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
(2)莱山区各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审批后印发实施,报送上一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区应急部门。
(3)部门应急预案由相关部门制订,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印发实施,报区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区应急局。
(4)各街道(园区)应急预案须与区政府预案相衔接,经各街道(园区)主要负责人签发,报区政府备案,抄送区应急局。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 应急演练
(1)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2)各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部门应急预案应按规定进行演练。
(3)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相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街道(园区)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社区、居委应当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定期对所编制的预案进行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它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7.5 宣传和培训
(1)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安全教育体系。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施救能力。区教体局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辖区、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各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应组织应急预案涉及单位,针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工作培训,使指挥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和岗位职责、相关流程等,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6 考核奖惩
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对《烟台市莱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区委、区政府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8 附则
本预案涉及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园区)及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区应急局应当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委、区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烟台市莱山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及编制单位
附件
莱山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及编制
单位
序号 | 预案名称 | 编制单位 | 备注 |
一、区总体应急预案1部 | |||
1 | 莱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区应急局 | |
二、区级专项应急预案43部 (一) 自然灾害类预案 (10部) | |||
1 | 莱山区地震应急预案 | 区应急局 | |
2 | 莱山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
3 | 莱山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 | 合并 | |
4 | 莱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 ||
5 | 莱山区海洋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 ||
6 | 莱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
7 | 莱山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区农业农村局 | |
8 | 莱山区海洋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 | 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 |
9 | 莱山区城区强降水应急预案 | 区综合执法局 | 新增 |
10 | 莱山区强降雪应急预案 | 新增 | |
(二)事故灾难类预案 (18部) | |||
1 | 莱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区应急局 | |
2 | 莱山区冶金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 | 新增 | |
3 | 莱山区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新增 |
4 | 莱山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新增 |
5 | 莱山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
6 | 莱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
7 | 莱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
8 | 莱山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
9 | 莱山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 区发展改革局 | |
10 | 莱山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
11 | 莱山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12 | 莱山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综合执法局 | |
13 | 莱山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新增 | |
14 | 莱山区城区集中供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新增 | |
15 | 莱山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16 | 莱山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交警四大队 | |
17 | 莱山区“耕海1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 新增 |
18 | 莱山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新增 | |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预案 (5 部) | |||
1 | 莱山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 | 区卫生健康局 | |
2 | 莱山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 ||
3 | 莱山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
4 | 莱山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5 | 莱山区防控重大动物疫情风险应急预案 | 区农业农村局 | |
(四)社会安全类预案 (10部) | |||
1 | 莱山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区委宣传部网信办 | |
2 | 莱山区校园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区教体局 | |
3 | 莱山区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公安分局 | |
4 | 莱山区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5 | 莱山区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
6 | 莱山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商务局 | |
7 | 莱山区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 |
8 | 莱山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府办 | |
9 | 莱山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 区委宣传部 | |
10 | 莱山区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 | 区委统战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