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613K21218864F/2026-97543 | 成文日期: | 2026-09-21 |
| 发布机构: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 组配分类: | 环境执法 |
行政相对人 | 山东准诺检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13312957151D |
法定代表人 | 梁志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鲁烟环(莱山)罚〔2026〕1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其开展业务的相关记录 |
行政处罚依据 |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存其开展业务的相关数据、报告、记录以及委托合同等材料,保证业务活动全过程可追溯。”之规定。根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七项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七)未按照规定保存其开展业务的相关数据、报告、记录、委托合同等材料。 |
行政处罚结果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陆元整;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9/16 |
处罚机关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