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13K21218864F/2026-97540 成文日期: 2026-09-21
发布机构: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行政相对人

烟台市龙鑫成品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13576638875F

法定代表人

孙金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烟莱环罚〔2026〕3号

主要违法事实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

行政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6/9/16

处罚机关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