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613K21218864F/2026-97540 | 成文日期: | 2026-09-21 |
| 发布机构: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 组配分类: | 环境执法 |
行政相对人 | 烟台市龙鑫成品油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13576638875F |
法定代表人 | 孙金平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烟莱环罚〔2026〕3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 |
行政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9/16 |
处罚机关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