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烟台市莱山区烟草专卖局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草案)》,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7月30日至2026年8月29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烟台市莱山区烟草专卖局(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新星北街2号),联系人:栾晓菲,联系电话:0535-6891110
三、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yt-luanxiaofei@sd-tobacco.com.cn)将修改内容、修改理由以书面形式提交。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一、文件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实行专卖管理并实施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相关规定,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应当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因2024年修订实施的《烟台市莱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将传统卷烟与雪茄烟合理布局合并执行,有关许可业务办理存在诸多不便且针对性不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有关要求,现需进一步优化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模式。
二、文件起草依据
《烟台市莱山区烟草专卖局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鲁烟专〔2026〕10 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与管理原则
本规定仅适用于烟台市莱山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仅从事雪茄烟(可兼营消费类烟丝)的零售点审批管理;普通卷烟零售许可证、电子烟零售许可证不适用本文件。布局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服务社会、适度竞争、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六大原则,兼顾高端消费需求与公共场所控烟管理要求。
(二)雪茄烟和卷烟区分管理制度
两证独立:雪茄烟零售单独核发专项许可证,雪茄零售点与普通卷烟零售点互相不作为间距核查参照物,不占用普通卷烟市场单元规划容量,解决雪茄烟和卷烟共同管理中出现冲突问题。
一址一证:同一经营地址不得同时持有普通卷烟零售许可证与雪茄烟专项许可证,门牌、营业执照、经营备案地址三者必须完全一致,一处商铺仅可核发一类烟草零售许可。
互不转化:现有雪茄持证户如需增加卷烟零售项目,须注销雪茄专项证,重新按照《烟台市莱山区烟草专卖局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申办综合烟草零售许可证,严格遵守基本市场单元容量、间距等准入条件。
(三)雪茄烟许可证办理准入条件
申请雪茄零售许可必须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一是专用陈列设施:设置独立雪茄展示柜、专属陈列区域;
二是恒温恒湿储存设备:配备专业雪茄养护柜、雪茄房等设备设施,满足雪茄长期储存温湿度恒定标准;
三是配套品鉴区域:店内设置通风品鉴空间,配套专用品鉴工具,符合消防安全与控烟隔离要求。
(四)不予核发许可情形
申请主体禁入情形:未成年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商投资主体、涉烟处罚未满规定年限人员、以欺骗贿赂取得许可证被撤销未满3年等法条明令不予办理的经营主体,一律不予发证;
经营场所禁入情形:流动摊点、易燃易爆污染业态、中小学幼儿园100米范围内、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待拆迁区域、医疗机构及机关内部、无互补业态门店等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经营场所禁止设置雪茄零售点;
经营模式禁入情形:自动售货售卖、互联网销售、无人自助经营等无法有效检查消费者的身份或证件的模式不予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