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司法局携手区生态环境分局共同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普法宣传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法制宣传科负责人、北京市中闻(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做客《小莱说法》第31期,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亮点内容。
与原法相比,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作出了56处修改,其中31条是对原法条文作的修改,增加了18条,删去了7条,由原来的92条增加到103条,其主要具有以下三个亮点:
一、建立河长制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即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施行河长制并考核问责,强化了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的责任,构建了责任明确,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在各地施行成果显著。
二、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
新法完善了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约束了企业排污行为,要求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并要求在排污许可证上明确水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内容。
三、加大了处罚力度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瓶颈。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水污染违法的成本,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尤其加大了对拒绝、阻挠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打击力度;加大了对监测违法的处罚力度;加大了对企业超标、超总量等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违法排污行为等罚款幅度;增加了对污泥进行违法处理的法律责任;完善了船舶污染水体的法律责任;增加了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法律责任。
当今社会水污染已经成为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生产生活,破坏生态环境,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不断完善和深入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是扭转我国水污染严峻形势的一条根本途径。通过上面亮点的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出国家对于水污染防治越来越重视,并且相关规定也越来越细化,在实施层面来讲,更加有利于法律法规的落地。
本年度,区生态环境分局先后组织开展六五环境日活动、生物多样性集中宣传活动、全国低碳日宣传等多项活动,向企业和居民科普绿色发展、绿色生活、低碳生活环境保护常识;并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矩阵,多渠道多方式发布宣传法律信息。下一步,区生态环境分局将继续坚持线上线下齐发力,不断提升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知晓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