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13K21218864F/2022-05112 | 成文日期: | 2022-11-02 |
发布机构: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 组配分类: | 环境执法 |
烟莱环罚〔2022〕第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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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莱环罚〔2022〕第4号
当事人名称:烟台市东风彩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53525856J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轸大路90号 法定代表人:邹翠严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8月30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在莱山区轸大路90号厂区建成印刷生产项目。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1、2022年8月30日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检查当日你公司印刷生产项目已建成。 2、现场检查时调取的项目主要设备清单,证明你公司印刷生产项目主要设施和投资额情况。 3、2022年8月30日我局对你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批先建属实情况及开工建设情况、环评文件类别、建设地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改正态度、补救措施、配合调查、企业规模、违法次数等情况。 4. 2022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被调查人身份证三者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授权委托书。 5.2022年9月1日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依法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应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于2022年10月1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烟莱环罚告〔2022〕第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截至2022年10月28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联系烟台市莱山环境执法大队(地址:烟台市莱山区祥隆国际2008室;电话:6886635),办理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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