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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LS/2021-06952 成文日期: 2021-12-14
发布机构: 莱山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其他
统一编号: LSQA3305 有效性: 2027-01-15
关键词: 企业培育纳统奖励扶持 机关代字: 烟莱政发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山区“四上”企业培育纳统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12- 16 10: 27 访问次数: 字号:[ ]

烟莱政发〔2021〕39号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山区“四上”企业培育纳统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围子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烟台总部经济基地服务中心,区政府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莱山区“四上”企业培育纳统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莱山区“四上”企业培育纳统奖励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1+233”工作体系决策部署和中心城区“12335”建设思路,确保在烟台各区市中保持和强化质量最优、速度最快的领先发展态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4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奖励扶持办法。

一、“四上”企业升规纳统的重要意义

“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和排头兵,其总量、结构及增速等情况客观反映了区域经济发展状况,是国民经济核算的基础数据来源,是抓经济运行的“牛鼻子”。新增“四上”企业是区域当年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也是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集中体现。进一步加强“四上”企业升规纳统工作,对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科学、有效实施经济运行监测,全面、准确反映我区经济发展成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纳统”的原则,把培育和扶持企业“升规纳统”作为客观、真实反映经济发展成效的重要抓手,不断推进纳统工作组织创新和工作创新,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把“四上”企业培育、纳统工作作为全面准确反映经济发展成效的重要内容,建立起企业高质量纳统的工作体系。

二、培育奖励扶持范围

2021年1月1日起,我区达到“四上”标准并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首次纳统)的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资金奖励。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 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三)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在库“四上”企业的专兼职每年经考核为合格的统计人员。

(五)对“四上”企业和投资项目纳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街道园区。

若国家调整“四上”企业标准,则以最新标准为准。

三、培育奖励扶持标准

(一)对首次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包括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给予最高12万元奖励。其中,首次纳统奖励6万元;在库满一年(企业第一次年度审批时新增在库,至下一年度审批完成时仍在库,期间为一个完整年度,下同),产值增长20%以上且税收增长10%以上的再奖励3万元;第二年在库,产值增长20%以上且税收增长10%以上的再奖励3万元。第一年未达到条件的不再享受政策。

(二)对首次纳统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其中,首次纳统奖励3万元;第一年在库,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额)增长20%以上且税收增长10%以上的再奖励1万元;第二年在库,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额)增长20%以上且税收增长10%以上的再奖励1万元。第一年未达到条件的不再享受政策。

对首次纳统的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额)1亿元以上批发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其中,首次纳统奖励4万元;第一年在库,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额)增长20%以上且税收增长10%以上的再奖励3万元;第二年在库,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额)增长20%以上且税收增长10%以上的再奖励3万元。第一年未达到条件的不再享受政策。

(三)对企业统计人员,制定“四上”企业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绩效评价办法,充分调动企业统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数据。对在库“四上”企业的1名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给予每月不低于100元的奖励,奖励资金根据评价结果发放。

(四)对新增纳统的5000万元及以上投资项目(不在重点项目库内)和净增“四上”企业个数(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按照5000元/个的标准给予所属街道园区工作经费奖励。

四、其他要求

(一)“四上”企业纳统和对企业统计人员奖励资金由街区负担并列入年度预算。各街区制定对企业统计人员评价办法和奖励标准,按照评价办法对企业统计人员评价,评价结果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统计局审核,每年初街道园区按照评价结果及时、准确发放上年度奖励扶持资金。

(二)每年初,区统计局将上年度各街区纳统净增企业个数、投资项目个数和工作经费数额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工作经费通过体制结算拨付给街区,各街区要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升基层统计工作基础和水平。

(三)对“四上”企业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已享受省、市奖励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区级奖励;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奖励;奖励资金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区级财政贡献;对经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资金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申请企业要与各街区签订奖励协议,自觉接受区统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退还已拨付的财政资金。

(四)本办法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22年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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