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613004279141Q/2020-02546 | 成文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机构: | 莱山区发改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莱山区各幼儿园,区直部门、各街道(园区)和驻区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山东省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鲁发改成本〔2020〕576号)和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烟台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机关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烟发改价格〔2020〕252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区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保教费
财政拨款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省级示范幼儿园680元/生.月,省级一类幼儿园612元/生.月,省级二类幼儿园550元/生.月。
无财政拨款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省级示范园735元/生.月,省级一类幼儿园660元/生.月,省级二类幼儿园595元/生.月。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省级示范幼儿园980元/生.月,省级一类幼儿园880元/生.月,省级二类幼儿园800元/生.月,下浮不限。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省级示范园1200元/生.月,省级一类幼儿园1080元/生.月,省级二类幼儿园970元/生.月,下浮不限。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退费政策及收费行为规范等事项按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转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烟发改价格〔2020〕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关事项
莱山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保教费报销仍按烟价〔2018〕35号文件中《关于职工子女保教费报销细则》执行,父母单方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35%。在民办幼儿园入园的,保教费报销金额最高不能超过同类别无财政拨款公办幼儿园报销标准。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