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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4、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申诉。
5、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政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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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纪委监察局举报,可以采用信函、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等各种形式提出。举报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工作单位、住址或者联系方法;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的,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党员、党组织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向纪委举报。
3、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应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违法违纪事实。凡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或检举失实的,可不予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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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纪委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纪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内容将严格保密。
3、纪委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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