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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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

2、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人根据本市有效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如需免除费用,须在本表中提出,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

4、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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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负责人就修订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修订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同时及时调整条例在实施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随着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关心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增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深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有的行政机关存在公开内容不够全面准确,公开深度不能满足群众需要;二是依申请公开制度实施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有的申请人向行政机关反复、大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或者要求为其搜集、整理、加工政府信息,占用了大量行政资源,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由于制定原条例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有些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

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修订条例的总体考虑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指示精神,积极回应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具体把握以下四点:一是积极扩大主动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二是平衡各方利益诉求,既要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也要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同时要防止有的申请人不当行使申请权、超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能力,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研究梳理政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增强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四是研究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新经验、新做法,对适合我国国情的予以借鉴。

如何理解条例中的“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答:一是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修订后的条例对扩大了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机关职能、行政许可办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公务员招考录用结果等十五类信息。同时,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与基层群众关系密切的市政建设、公共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条例还提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二是条例中明确了不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情形。同时,考虑到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对公众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过程性信息不具有确定性,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且通常涉及相关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三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化机制。要求行政机关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可以将多个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申请人也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不予公开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

答:具体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同时,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修订后的条例为何删去了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条件?

答:经过反复的研究论证,修订后的条例删去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规定,主要考虑有两点:一是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二是在条例的实施过程中,对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如何把握,容易引发争议。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认为取消这一规定能够体现建设阳光透明法治政府的总体方向,方便社会公众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删去“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条件限制并不意味着可以没有规则、不当行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对于同一申请人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问题,修订后的条例也规定了不予重复处理、要求说明理由、延迟答复并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对于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解决。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如何答复处理?具体处理规定是什么?

答:条例根据实践发展经验补充、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条例规定,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条例在方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二是规定依托政府门户网站,逐步建立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的统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三是要求在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答:申请需要准备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材料。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不予公开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多个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将其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申请人也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申请信息公开需要收费吗?

答: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收取信息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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