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13K21218864F/2023-04432 | 成文日期: | 2023-11-09 |
发布机构: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 组配分类: | 环境执法 |
烟莱环罚〔2023〕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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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烟莱环罚〔2023〕1号 当事人名称:张守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凤凰山庄5号楼1704 联系方式:—— 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进行了调查,查明:2019年7月,周世昌将你安排的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在王海学的帮助下,在解甲庄街道林家疃村林门线南侧石坑进行了倾倒和填埋。你伙同他人实施了“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和“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2023年10月13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影像资料,证明你伙同他人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2、2021年5月22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联合解甲庄街道办事处开展挖掘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你确认后,证明你伙同他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地点和所填埋的物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23年 10月 26 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烟莱环罚告〔202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2023年1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