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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13K212710084/2023-04424 成文日期: 2023-11-06
发布机构: 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配分类: 警示信息
关于禁止违法收购、经营河豚鱼的警示
发布日期:2023-11-06 15:06 访问次数: 字号:[ ]

近年来,因食用河豚鱼(亦称河鲀鱼)、河豚鱼制品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存在食品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为保障广大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现就禁止违法收购、经营河豚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除经国家审核批准的养殖河豚鱼源基地、养殖河豚加工企业生产的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包装产品以外,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收购、经营养殖河豚活鱼、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及野生河豚。   

禁止任何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摊贩经营养殖河豚活鱼、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及野生河豚。禁止任何商贩擅自收购、经营养殖河豚活鱼、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及野生河豚。任何单位和个人捕捞或捡到新鲜河豚鱼,不得随意丢弃,也不得转送他人或者任其流入市场。

我局将加大对辖区擅自收购、经营养殖河豚活鱼、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及野生河豚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广大市民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及时向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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