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13K21218864F/2023-04636 | 成文日期: | 2023-11-24 |
发布机构: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 组配分类: | 环境执法 |
烟莱环罚〔2023〕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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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烟莱环罚〔2023〕4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东明英伦石油有限公司烟台市观海路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R1KNX3Y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330号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莱山分局执法人员于 2023年9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 2023年9月26日,经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山东东明英伦石油有限公司烟台市观海路加油站部分加油枪气液比未达到1.0-1.2标准限值[《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5.3 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 1.0 和小于等于 1.2 范围内]。该加油站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1、2023年10月23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26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莱山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采样取证登记单,证实你公司认可检测过程,承认检测结果,证实确实存在气液比超标的情况; 2、2023年10月12日烟台丰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部分加油枪气液比超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我局于 2023年 10月 27 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烟莱环罚告〔202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23年10月31日向我局提出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研究,本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整(¥23375.00)。 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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