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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1300422196XE/2023-00033 成文日期: 2023-01-04
发布机构: 莱山区农业农村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莱山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3-01-04 13:55 访问次数: 字号:[ ]

广大畜牧从业者: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规范处置事关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为切实做好全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现将有关法律法规等予以告知,请严格依法实施。

一、基本要求

1.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从事畜禽和畜禽产品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负有主体责任,应当依法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运输过程中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货主,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弃置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

2.畜禽养殖户、屠宰厂原则上应当委托牟平区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坚持自行处理的,应当符合《山东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辖区内所有委托集中处理的畜禽养殖户、屠宰厂必须与牟平区三禾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及时贮存、清运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

3.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种类、数量(重量)、来源、运输车辆、交接人员和交接时间、处理产物销售情况等信息。相关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天。

二、违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对相关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为违法生产经营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等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按《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为违法生产、经营提供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许可证件的等便利条件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八十六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5.农业农村部《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6.《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屠宰厂(场)、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等场所未按照规定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且未委托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本厂(场)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典型案例

1.2021年9月,广东省养殖户陈某某在生猪死亡当天,为了贪图方便,未联系当地有关部门对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而是趁着天色已暗,抱着侥幸的心理,私自将5头死猪运到某小桥旁进行丢弃。新丰县农业农村局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开展调查,当事人陈某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及第九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陈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随意弃置的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费由其本人承担,并对陈某某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2021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猪运输车辆驾驶人黄某某将运输过程中死亡的1头的病死猪随意弃置在路边草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1000元整的处罚决定。

3.根据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程某某、李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云03刑终159号记载:一、被告人程某某和李某某夫妇收购病死猪十二头后屠宰、清洗、加工后销售,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二、被告人陆某某介绍程某某购买病死猪,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人沈某某明知程某某生产、销售病死猪肉仍向程某某销售病死猪一头,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四、被告人刘某某、母某某将从程某某处购买的病死猪肉在宣威市某农贸市场公开销售,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四、监督电话

    莱山区公安局:0535-6891155

莱山区市场监管局:0535-6793819

    莱山区农业农村局:0535-6710800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0535-6881231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0531-51788873

欢迎社会各界广泛监督举报随意抛弃、买卖、加工病死

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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