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13685943414A/2022-04265 | 成文日期: | 2022-09-26 |
发布机构: | 莱山区卫生健康局 | 组配分类: | 医疗保险 |
区政协七届一次会议第64号:关于“加强对直饮水售水机监管的提案”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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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永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直饮水售水机监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住宅小区直饮水售水机的监管分为几个阶段 阶段一:由卫生部门负责 1.2003年卫生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发《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218号文),文中明确答复小区直饮水售水机由卫生部门进行监管。 2.2006年卫政法发[2006]255号《卫生部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中明确说明: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来水等应按照生活饮用水管理,桶装水、瓶装水按照食品管理。对小区直饮水未予明确,仍依照“卫法监食便函[2003]218号文”由卫生部门监管。 阶段二:因职能转交,全国各地情况不一 1.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自动废止,“卫法监食便函[2003]218号文”随之失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据此规定全国各地卫生部门陆续将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监督移交给相关部门。2009年9月莱山区卫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要求将食品监管的职能移交给质量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09年开始对市场上桶装水、瓶装水的制售无监管权力。 3.2011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1]571号文)中要求卫生部门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进行卫生监督管理。莱山区卫生局及蓬莱市卫生局、莱州市卫生局均就此文请示烟台市卫生局,烟台市卫生局又就此事请示山东省卫生厅,相关部门答复是全国各地食品监管职能的交接情况不同,山东省卫生部门对食品监管职能已完成交接,此文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监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各部门关于食品监管职能的划分相冲突,山东省未转发也未执行此文。 此阶段莱山区卫生局不再对小区直饮水进行监督管理,国内其他省份对小区直饮水的监管部门不尽相同。 阶段三:国内各地相继出台地方法规 2014年之后上海、杭州、青岛、淄博等地相继出台地方性法律法规,对小区直饮水的监管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律法规在对小区直饮水的管理当中对建设部门、市场监督、卫生部门、城市自来水单位、小区物业等各个环节的权责划定也各不相同。目前烟台市关于小区直饮水的地方性法规尚未出台,对小区直饮水的监管处于无法可依阶段。 2022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