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13004260926T/2022-06736 | 成文日期: | 2022-12-29 |
发布机构: | 莱山区人社局 | 组配分类: | 就业困难人员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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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办发〔2019〕8号) 2.对象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并在当地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月数),进行了失业登记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乡劳动者,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均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①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②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③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⑤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登记失业连续一年以上(自最新一条失业登记之日算起);⑦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⑧被政府征用而失去土地的农村失地人员;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3.申请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登记失业状态下且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4.申请材料: 户口本原件(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同时提供居住证);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提供丧偶或离异相关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低保证,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提供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证明材料,失地农民提供失地证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2张1寸相片。 5.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办结 6.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7.办理地点: 户籍地或常住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8.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现场告知 9.咨询电话: 0535-6715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