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2022年7月25日)

为切实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加强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管理,严厉打击、严密防范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为辖区群众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根据上级有关部署要求,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自即日起组织开展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清理整治活动,特通告如下:

申报责任

1、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莱山区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2、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半年以上”,既包括已在公安机关居住登记、有证据证明已在居住地实际居住满半年,又包括有材料证明(如学校入学通知书、单位调动、批准文件、录聘用证书、劳动合同、租房协议等)明确预期居住半年以上】。
3、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4、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5、物业服务企业(中介)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6、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7、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一)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2、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3、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4、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5、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6、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7、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8、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9、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二)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1、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3、按照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4、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处罚规定

对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人员、不落实治安责任的用工单位、不按规定申报承租人信息的出租房主,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违反本办法,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将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所需材料、方式和山东省政府306号令《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转发,请大家遵照执行,做好登记,共同打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所需材料

1.自购房

(1)房产证、购房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证明;
(2)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2.居住在亲属家中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2)房主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或声明;

(4)房主身份证或户口簿。

3.租赁房屋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2)房主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
(3)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提供 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
(4)出租房主身份证或户口簿。

4.居住在工作单位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用工合同;
(2)单位户口协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5.大中专学生

(1)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学生证。

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的条件

1.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2.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3.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

4.流动人口在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社会各行业的责任

1.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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