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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LS/2022-03322 成文日期: 2022-06-29
发布机构: 莱山区政府办 组配分类: 议定事项解读
【常务会议议题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广告设置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 06- 29 09: 31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制定背景、决策依据、出台目的、重要举措

(一)制定背景。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常态化以及省市测评要求,参考《烟台市区公益广告提升设计方案、规范》,对莱山区公益广告进行规范提升,加强对公益广告的设置的严控、规范、提质,以城市发展为出发点,实现测评达标与品质提升并重。

(二)决策依据。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争创第七届全国文明城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烟办发电〔2021〕78号)、市文明委《关于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十大提升工程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莱山区实际全面开展公益广告规范提升相关工作。   

(三)出台目的。规范莱山辖区内公益广告规范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把公益广告综合设计、设置与城市景观相融合、与城市景观发展相承接、与市民接受方式和欣赏习惯相契合,既摆脱以往公益宣传牌单一设置样式,变得更清新、更有亲和力、更接地气,又让市民入眼、入脑、入心,在日常生活中耳濡目染地感受着时代进步的力量,在不知不觉中提升着自我修养和文明程度,为城市文明添彩。

(四)重要举措。一是规范整治。重点加大对陈旧大型公益广告整治,对残破、污损、褪色的公益画面全部更换;对制作安装简陋、存在安全隐患、侵占公共空间,有碍市容市貌的临时公益广告全面拆除;对内容陈旧过时,画面单调呆板、缺乏设计美感的公益广告,重新更新更换公益画面;对侵占公共空间、有碍市容市貌、责任主体不清,设置混乱类似牛皮癣的公益广告牌全部拆除。二是增设公益景观小品。为达到景观与公益宣传和谐统一的目标,增加公益广告的景观性、实用性、宣传性,结合文明典范城市创建要求,开展专题景观公益小品设计,在区内对主次干道重要节点增设12处景观公益小品。三是增加次干道公益载体。实现创城测评47条路段点位、公益宣传内容的全覆盖,按照测评标准增加公益载体设置,增设新型小型公益宣传牌84处。

二、需要社会公众知悉、执行、配合的条款

规范公益广告、提升公益广告品质是弘扬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形成向上向善、诚信互助、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的一项重点工作,在贯彻过程中需要广告发布媒体知悉并全力配合。

(一)公益广告活动开展和公益广告质量保证的合法性、合理性。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条款具体内容。

第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第五条 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三、关键词、专业术语诠释

(一)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二)公益载体。即公益广告载体,是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公益广告。此次涉及的公益载体主要为户外公益广告,如:大型主题景观宣传牌、落地大型宣传牌立柱式广告塔、临时性户外公益景观牌、风景名胜区导视牌、公益景观路名牌,公益景观宣传栏、公益景观小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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