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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2-05-11 至 2022-05-20
征集单位:
烟台市莱山区卫生健康局
公告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莱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起草了《莱山区卫生健康局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

联系电话:0535-6719363

邮箱:liuxia1767@yt.shandong.cn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区卫生健康工作的关系和支持!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意见征集结果:

《莱山区卫生健康局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20日,现将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公布如下:

反馈意见:0条;

采纳情况:0条。

烟台市莱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5月27日

草案解读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解读

一、我区制定《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背景是什么?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幼有所育”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20〕1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莱山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我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目标是什么?

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到2023年,全区普遍开展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建成1处以上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婴幼儿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初步规范。到2025年,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每个街道园区都要建成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三、我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主要任务是什么?

通过建立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建立规范高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体系和建立切实可行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体系等三个体系,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四、什么是建立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

1.提升家庭照护水平

一是依法落实相关政策。严格落实法定的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提供方便。通过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方式,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

二是开展婴幼儿照护知识宣传和家庭指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广泛宣传婴幼儿照护知识。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计生协会等群团、社团组织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知识进家庭等活动。鼓励各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开展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入户指导、照护服务等工作。

三是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依托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机构,做好婴幼儿家庭妇幼保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妇幼保健机构制作新生儿入户访视视频教程,对医护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服务指导能力,不断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四是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倡导母乳喂养,在客流量较大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旅游景区、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母婴设施,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要采取设置母婴室、延长哺乳时间、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2.倡导“托幼一体化”模式

大力发展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充分利用教育部门“托幼一体化”的管理体制优势和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至3岁幼儿园托班。加大普惠性幼儿园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育资源供给。

3.发展多元服务模式

一是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发展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鼓励社区与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市场化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可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为有困难的家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是支持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女职工多、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大的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举办托育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鼓励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学校、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等率先建立托育机构。

三是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及个人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种类托育服务机构,根据自身条件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家庭多样化的照护需求。

五、什么是建立规范高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体系?

一是明确了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标准。二是规范了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流程。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需到区委编办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性质托育机构和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需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注册登记;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有关组织单独或联合开办面向单位职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机构性质在区委编办或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托育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到区卫生健康局进行备案。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强化健康干预、落实安全责任、加强综合监管,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为。

六、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是什么?

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要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和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抓好监督落实。

七、托育机构如何进行登记?

机构编制、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要求,做好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工作,并在经营范围内明确托育服务内容,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需到区委编办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性质托育机构和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需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注册登记;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有关组织单独或联合开办面向单位职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机构性质在区委编办或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相关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同时告知举办人及时到区卫生健康局办理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机构注册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生健康局。相关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职责,完善机制,优化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开展“一次办好”服务。

八、什么是建立切实可行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体系?

一是加强政策支持,认真执行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全面落实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1606号)要求,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深入开展城企合作,支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区、街道(园区)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用人单位内设托育机构的支持力度。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金融机构为托育机构提供低息贷款;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二是推进规划建设,对新建居住区、老城区和农村社区有相应的建设要求。三是落实用地保障,将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对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在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使用安排上予以保障。四是提高队伍素质,要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管理,严格准入标准,并拓宽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前培养途径,努力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九、在推动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中如何分工?

区委编办依职权负责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区教育和体育局配合做好“托幼一体化”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托育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区民政局负责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其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优先保障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按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依职权负责社会服务性质托育机构和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注册登记。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托育机构落实食品和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部门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开展各类托育机构的食品安全及依法使用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区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金融、保险机构为托育机构提供低息贷款和综合责任保险服务。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督促托育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区总工会负责鼓励基层工会组织推动和配合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举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区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区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区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十、关于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我区有哪些措施?

各类托育机构对所照护婴幼儿的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健全制度,配齐专业人员,做好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工作。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应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预防、膳食营养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处置有关问题。鼓励将托育机构作为儿科等相关科室医护人员的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计入基层服务时间。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

十一、对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有哪些要求?

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确保监控报警系统24小时设防和区域全覆盖;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职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优先保障婴幼儿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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