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13K21218864F/2022-01788 | 成文日期: | 2022-04-08 |
发布机构: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 组配分类: | 环境执法 |
烟莱环罚〔2022〕第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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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当事人名称:烟台恒运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 91370613MA3T1HQ65P 地址: 烟台市莱山区广兴工业园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元元 我局于 2022年 3 月 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在莱山区广兴工业园2号厂区开展预拌湿式砂浆生产项目建设。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22年 3月 2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烟莱环罚听字〔2022〕 第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
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烟台市莱山环境执法大队(地址:烟台市莱山区祥隆国际2011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 年 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