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K21225765/2022-06129
成文日期:2022-04-06
发布机构:莱山区自然资源局
组配分类:区自然资源局
除按规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外,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批准的规划,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自行改造开发。
相关文件:《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莱山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