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简明问答】《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莱山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三问三答
近日,莱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莱山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特邀自然资源调查服务中心主任曲静轲就群众关心的问题开展解答。
1、问:什么样类型的用地可以划归为城镇低效用地?
答: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
2、问:城镇低效用地的再开发主体可以是原使用权人吗?
答:除按规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外,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批准的规划,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自行改造开发。
3、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是否涵盖老旧小区改造和基础设施配套方面?
答: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以低效用地数据库和空间规划为依据,立足城市更新和功能完善,科学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编制重点引导工业区、老旧小区连片改造,注重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注重老旧小区及周边区域综合改造提升,优先保障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