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自印发实施以来,对强化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油市场调控和应急作用,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 制定背景
为更好适应国家对于粮食储备体制机制和安全管理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地方储备粮轮换行为,确保我区地方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真正发挥好储备调节区域粮食市场供求和应对局部应急状况的作用,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烟台市分行制定了《烟台市莱山区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烟台市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储备粮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8章39条,主要包含总则、职责分工、计划管理、轮换形式、质量管理、成本费用、监督检查和附则。
(一)轮换管理。储备粮轮换实现计划管理,按照粮权所属,综合库存粮食质量及储存年限,每年由承储企业书面申请,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烟台市分行等部门和单位下达轮换计划。储备粮在轮换过程中,因先销后购暂时空仓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空仓时间的,应当报区发展改革局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除紧急动用、调整保管周期等特殊情况外,储备粮各月末实际库存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总量计划的70%。
(二)轮换形式。储备粮轮换的购销业务,应当全程留痕备查,交易流程应公开透明,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轮换的主要形式为同品种轮换。承储企业在组织具体出、入库时,原则上采取先销后购方式,也可采取先购后销、边销边购等方式。
(三)质量管理。储备粮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达到粮食质量国家标准中等及以上,其品质检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储存年限(以收获年度计算):在常规储存条件下,我区储备粮小麦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3-5年。对接近储存年限或经鉴定不宜存的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轮换申请。在正常储存年限内因不宜储存而提出储备粮轮换申请的,承储企业要书面说明原因并附质量检测报告。轮入的储备粮检测不达标的,原地划转为商品粮,由承储企业负责销售后重新组织轮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储企业负责。
(四)成本费用。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实物兑换、成本不变”的方式进行。采取其他轮换方式的,须经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轮入、轮出的成交价格,根据市场行情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确定。轮换费用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0.08元/公斤。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烟台市分行根据轮换计划和区发展改革局下达的分批次出入库计划,按照“库贷挂钩、封闭管理”的原则发放贷款。
(五)监督检查。《办法》第七章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储备粮轮换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解读部门:莱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人:于建平
联系电话:0535-6892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