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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13004279141Q/2022-01877 成文日期: 2022-03-25
发布机构: 莱山区发改局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有效性:
关键词: 地方储备粮 轮换 管理办法 机关代字: 烟莱发改字
关于印发《烟台市莱山区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03- 25 10: 33 访问次数: 字号:[ ]

烟莱发改字〔2022〕20号

烟台市莱山区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确保常储常新、库存真实、质量良好,需要时拿得出、调得动、用得上。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20﹞7号)和《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鲁粮发﹝2020﹞3号)、《烟台市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烟发改粮储〔2021〕7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以下简称储备粮),是指区政府核定储存规模及品种内的用于调节区域粮食市场供求和应对局部应急状况的政府储备粮,不含食用油。

第三条 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粮储存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以当年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和省规定质量指标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储备粮轮换的行政管理按粮权所属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 储备粮轮换安排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不宜存的,必须及时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的原则轮换。达到最高储存年限的,应当清仓出库。轮换安排应当服从国家、省、市宏观调控政策,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确保市场稳定有序。

第五条 储备粮轮换应当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有关规定,主要通过批发交易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储备粮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储备粮轮换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监督检查。负责储备粮轮换的业务管理工作,对承储企业储备粮购销行为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储备粮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并组织轮换验收。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安排储备粮轮换的费用补贴,并负责轮换操作中的有关财政财务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

第九条 农业发展银行烟台市分行负责安排储备粮轮换操作中的存、贷款及相应的信贷监管工作。

第十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对承储的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储备粮轮换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均有权向区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按照粮权所属,综合库存粮食质量及储存年限,每年由承储企业书面申请;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烟台市分行等部门和单位下达轮换计划,并跟踪调度计划执行情况,确保计划严格落实。

第十三条 储备粮轮换计划应当每年年底前下达,次年执行。按照均衡操作、先入先出的原则,合理确定储备粮轮换总量,具体数量视库存粮食的储存品质及储存年限确定。

第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局可根据年度轮换计划,结合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及市场行情,向承储企业安排分批次出、入库计划。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轮换计划,如确需调整轮换计划,应当报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烟台市分行等部门和单位批准。轮换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承储库点,不得擅自串换品种。

第十六条 储备粮在轮换过程中,因先销后购暂时空仓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 。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空仓时间的,应当报区发展改革局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为保障调控和应急需要,除紧急动用、调整保管周期等特殊情况外,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总量计划的70%。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每月向区发展改革局报送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计划执行完毕后,提交书面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局应当将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及时送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烟台市分行备案。

第四章 轮换形式

第十九条 储备粮轮换的购销业务,应当全程留痕备查,交易流程应公开透明,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二十条 按照粮权明确、滚动轮出、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承储企业可对成品储备粮实行动态轮换。除紧急动用外,任何时点承储企业成品粮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二十一条 轮换的主要形式为同品种轮换。承储企业在组织具体出、入库时,原则上采取先销后购方式,也可采取先购后销、边销边购等方式。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储备粮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达到粮食质量国家标准中等及以上,其品质检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承储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储备粮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严把出入库质量安全关,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超出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应当由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储存年限(以收获年度计算):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食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3-5年,稻谷和玉米2年。

第二十四条 对接近储存年限或经鉴定不宜储存的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轮换申请。在正常储存年限内因不宜储存而提出储备粮轮换申请的,承储企业要书面说明原因并附质量检测报告。

第二十五条 轮入的储备粮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质量检查验收,采取整仓综合扦样的办法,经具备相应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视为合格。否则,原地划转为商品粮,由承储企业负责销售后重新组织轮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储企业负责。

第六章 成本费用

第二十六条 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实物兑换、成本不变”的方式进行,即轮入的储备粮按轮出储备粮的核定入库成本记账。采取其他轮换方式的,须经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轮入、轮出的成交价格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确定。

第二十七条 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0.08元/公斤。超过4个月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

第二十八条 储备粮的轮换要按照《山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统计报表中单独反映,承储企业负责设立储备粮轮换台账,准确、动态反映储备粮轮出、轮入数量及轮空期。有关统计报表由区发展改革局汇总后,按月报送至区财政局等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九条 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烟台市分行根据轮换计划和区发展改革局下达的分批次出入库计划,按照“库贷挂钩、封闭管理”的原则发放贷款。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管理轮换资金,销售款及时回笼到农业发展银行烟台市分行并偿还贷款,确保资金封闭、高效运行。

第三十一条 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农业发展银行烟台市分行出具全年收息报告,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确认后报区财政局,作为补贴清算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储备粮轮换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承储企业自行轮换(串换)储备粮的,视同擅自动用储备粮处理。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对储备粮质量负责。承储企业因未及时申请轮换计划,或者下达的轮换计划没有执行到位而导致储备粮品质严重劣变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并依法追究承储企业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因人为因素保管不善致使储备粮品质劣变严重,在正常储存年限内需提前轮换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承储企业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轮换购销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对虚报轮换、套取补贴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烟台市莱山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烟莱粮字〔2016〕6号)即行废止。

第三十九条 食用油的轮换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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