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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13MB2858844B/2022-06193 成文日期: 2022-03-23
发布机构: 莱山区医疗保障局 组配分类: 社保政策
【医保政策】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3 09:19 访问次数: 字号:[ ]

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衔接政策

(一)调整首次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待遇享受等待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登记。在我市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是指在我市既往无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不受户籍限制。

(二)优化中断缴费与待遇享受政策

1.参保单位补缴政策。参保单位整体中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自中断缴费次月起暂停其在职职工的医保待遇,按规定补齐欠费和滞纳金后恢复其在职职工的医保待遇,补缴期间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参保职工因离职、退休等原因需进行个案补缴的,按照此项规定执行。

2.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政策。本人自愿,可按缴费时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7%的比例补缴中断月份职工医保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计发个人账户金,计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中断缴费不满3个月补缴的,自办理缴费手续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补缴的,自办理缴费手续当月起3个月后(含缴费当月,不含补缴年限,下同)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规范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与待遇享受政策。参保职工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关系的,职工医保待遇享受至转出地缴费之月底。参保职工自转出地中止参保缴费当月起,3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医保费的,自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补缴期间计发个人账户金(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支付超过3个月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医保费的人员,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计发个人账户金(不含灵活就业人员)计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二、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执行时间

(一)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根据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中规定的参保职工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未达规定的统筹地区,2025年底前过渡到位”的要求,我市自2026年1月1日起将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男职工由25年调整为30年、女职工由20年调整为25年,2025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政策。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从以下两种方式中自主选择享受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待遇:

1.选择一次性缴费的,缴费比例由9%下调为7%。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按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7%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的,自退休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退休时未完成一次性缴费的参保职工,一年内按缴费时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7%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的,自退休次月起补发个人账户金、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支付;超过一年的,自缴费到账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计发个人账户金,计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2.选择继续以在职职工身份按月缴费至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期间按规定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

不选择上述两种缴费方式的参保职工,可选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的执行时间。每年省人社厅会同省医保局下发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平均工资)公告后,自公告之日的次月起,统一按公告的平均工资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公告之日的当月前(含公告当月)继续按上一年度公布的平均工资执行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

三、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流程

参保职工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流动就业的,无需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和跨省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中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范围对象、转移接续申请、手续办理、待遇衔接等内容要求,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或经办机构窗口提出申请,实现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线上办理。省内办理时限缩短至9个工作日,跨省转移办理时限缩短至15个工作日,实现“跨省通办”。

四、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政策

(一)统一集中缴费期。按照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中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统一为每年的9-12月份”的规定,我市每年9-12月份为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参保居民(含大学生)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集中缴费期后缴纳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为3个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医保,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2023年1月1日起,在集中缴费期后参加居民医保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

(二)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待遇;出生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参保缴费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12个月及以上参保缴费的,按我市居民医保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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