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共监管 > “双随机”抽查情况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6130043145687/2022-05860 成文日期: 2022-12-09
发布机构: 莱山区应急管理局 组配分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莱山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2-12-09 14:03 访问次数: 字号:[ ]


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 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   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实施 层级

事项类别

备注

1

应急管理情况检查

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金属冶炼企业

检查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

1.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3.【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2019年7月修改)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查阅资料;现场询问相关参加演练人员

按照年度执法计划执行

莱山区应急管理局

重点

检查

事项


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 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  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实施 层级

事项类别

备注

2

对尾矿库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全区范围内的尾矿库

1.企业相关证照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 验收等);    3.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 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全员培训、岗位操作规程、应急管理等); 4.现场安全情况(按照设计放矿、筑坝情况,排洪、排渗设施情况、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水位控制,库区周边安全,尾矿回采及外来排弃物入库情况)

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按照年度执法计划执行

莱山区应急管理局

重点

检查

事项


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 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  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实施 层级

事项类别

备注

3

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全区范围内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1.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和使用情况、发包或出租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依法依规取得相关安全许可证情况);2.工艺管理情况;3.设备设施管理情况;4.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

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按照年度执法计划执行

莱山区应急管理局

重点

检查

事项


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 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  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实施 层级

事项类别

备注

4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全区范围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1.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2.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亊件应急预案编制情况;4.生产品种、数量、主要流向情况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条:“……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按照年度执法计划执行

莱山区应急管理局

一般

检查

事项


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 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  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实施 层级

事项类别

备注

5

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烟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检查

全区范围内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烟草企业

1.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2.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3.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情况;4.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安全投人,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    证上岗及全员培训、岗位操作规程、应急管理等)5.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按照年度执法计划执行

莱山区应急管理局

一般

检查

事项


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 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  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实施 层级

事项类别

备注

6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情况的检查

全区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保持情况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

审核材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照年度执法计划执行

莱山区应急管理局

一般

检查

事项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