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13K21218864F/2022-05942 | 成文日期: | 2022-12-12 |
发布机构: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 组配分类: | 环境执法 |
烟莱环罚〔2022〕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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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烟莱环罚〔2022〕7号 当事人名称:烟台市莱山区龙兴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 91370613265534876Q 地址: 莱山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三部海霸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德琨 我局于 2022年 11月 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2022年11月16日,实施了向雨水收集口倾倒污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2022年11月16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证明检查时你公司内雨水管网内有白色异常液体流动; 2、2022年11月24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向雨水收集口倾倒污水的类别、数量、违法次数、持续时间、公司配合调查程度等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22年 12月 1 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烟莱环罚告〔202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 27000.00元)。 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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