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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13MB2858844B/2022-05795 成文日期: 2022-10-24
发布机构: 莱山区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卫生
体裁分类: 通知 有效性:
关键词: 重特大疾病 医疗救助 住院 机关代字: 烟莱医保发
莱山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10- 25 16: 09 访问次数: 字号:[ ]

烟莱医保发〔2022〕10号

各街道办事处、莱山经济开发区: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21号)和市、区医疗救助相关文件要求,在全区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扣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费用,以及社会捐助资金、慈善救助资金后,个人自负费用超20000元(含)以上的,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有下列情形的,原则上不予救助:

(一)拥有产生稳定收入的经营项目或其他稳定财产收入的;

(二)拥有并经常使用家用轿车等机动车辆以及游艇等高档消费品的;

(三)拥有别墅等高档商品住宅或者拥有2套以上商品住房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隐瞒财产、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有责任归属及有责任保险赔偿的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工作程序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21号)规定:“乡镇(街道)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平台,负责各类社会救助事项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确认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一)申请和受理

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申请人向所在街道、园区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并履行以下手续:

1.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收入和财产证明、医疗费用保险(含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结算单据(提出申请日期前12个月内)、已获得其他捐助或救助等相关证明材料;

2.填写《烟台市莱山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书》(附件2),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授权医疗救助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及赡养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二)审核

各街区要于2022年12月5日前将《莱山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花名册》(附件3)报送区医疗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通过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

各街区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困难状况、家庭人员状况以及财产和收入等经济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审核,并组织适当的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2022年12月15日前各街区汇总填写《烟台市莱山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汇总表》(附件4)连同附件1、2和相关材料,公示照片电子版一并报送区医疗保障局。

(三)审批

区医疗保障局对各街区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查核实,对有疑问、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申请,进行入户调查。

(四)资金拨付

区医疗保障局将复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的救助资金直接拨付给各街区,由各街区向救助对象进行发放。

三、工作要求

各街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辖区内广泛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宣传,认真细致审核申请材料,在政策范围内让群众少跑腿、不跑腿;把握标准,规范流程,按要求开展调查、公示,应救尽救。

附件:

1.附件1烟台市莱山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doc

2.附件2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书.doc

3.附件3莱山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花名册.xls

4.附件4烟台市莱山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汇总表.xls

烟台市莱山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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