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13K21218864F/2022-04713 | 成文日期: | 2022-10-20 |
发布机构: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 组配分类: | 环境执法 |
烟莱环罚〔2022〕第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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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烟莱环罚〔2022〕第5号 当事人名称:烟台市溢万家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 91370602MA3C5QHG0A 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滨海工业园天正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崔占鑫 我局于 2022年 9月 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在莱山区天正路13号开展卤蛋蛋干加工项目建设。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2022年9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检查时你单位卤蛋蛋干项目正在建设; 2、2022年9月27日现场检查时调取你单位项目主要设备清单,证明你单位卤蛋蛋干项目主要设施和项目投资额情况; 3、2022年9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受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批擅建属实情况及开工建设情况、环评文件类别、建设地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改正态度、补救措施、配合调查、企业规模、违法次数等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22年 10月 9 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烟莱环罚告〔2022〕第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伍拾元整(¥ 7350.00元)。 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烟台市莱山环境执法大队(地址:烟台市莱山区祥隆国际2011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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