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13K21218864F/2022-00311 | 成文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机构: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 组配分类: | 环境执法 |
烟莱 环罚〔2022〕0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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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莱 环罚〔2022〕02号 烟台胜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5903342884 地址:莱山区福达路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冯加鹏 我局于 2022 年 1月 4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将厂内生产废料倾倒至厂区内雨水沟。 以上事实,有 影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22 年1月 1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烟莱环罚听字 [2022] 01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意见,3日内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细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将倾倒的污染物清理完毕。 2.罚款(大写) 肆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2022年1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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