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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LS/2021-05723 成文日期: 2021-09-23
发布机构: 莱山区医疗保障局 组配分类: 医疗保险
区六届人大第001号:关于“落实二胎生育津贴”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9-23 09:19 信息来源:莱山区医疗保障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陈小花代表:

您提出的“落实二胎生育津贴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016年,修订后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该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将产假增加60天,对产假工资支付进行明确。

2018年,人社部、财政部、原国家卫计委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15号)规定:“确保《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法定产假期限内的生育津贴支付,探索多渠道解决生育奖励假待遇问题”。

2019年,国家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提出“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2019年,《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24号)规定: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下列标准执行:正常生育的产假为 98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 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

从上述文件看,国家、省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发放国家规定的产假,各省自行确定的奖励假是按照出勤对待,工资应由用人单位发放。两险合并时,我市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生育津贴的支付期限进行了调整,生育津贴待遇标准符合国家、省规定。经了解,省内大部分地市对待奖励假的做法与我市相同。

下步,我们严格执行上级文件的规定,确保生育津贴的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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