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 具 单 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1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内地居民 结婚登记 3700000711001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现役军人服役的部队 | 办理地点:莱山区婚姻登记处(迎春大街170号金贸中心西门)。现役军人一方结婚登记前要到复印部队的政治处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登记当天带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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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婚姻关系证明 | 内地居民 补领结婚证 3700000711001 |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15〕230号):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 工作单位、村(居)委会或近亲属 | 办理地点:莱山区婚姻登记处(迎春大街170号金贸中心西门)。1987年以前登记结婚的,没有婚姻登记档案,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其婚姻关系的证据材料才能办理补证手续。 能够证明其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委会或近亲属出具的写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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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收养能力证明 | 内地居民办理过继登记 3700000711003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条: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村(居)委会 | 办理地点:莱山区婚姻登记处(迎春大街170号金贸中心西门)。村(居)委会审查收养人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经济状况以及健康状况,证明其具备过继子女条件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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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体检报告) | 内地居民办理过继登记 3700000711003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办理地点:莱山区婚姻登记处(迎春大街170号金贸中心西门)。收养人办理收养手续前需要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并向民政部门提交体检报告,体检合格方可办理收养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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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婚姻状况、子女情况、经济状况以及健康状况证明 | 内地居民办理过继登记 3700000711003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一)条: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的证明。 | 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 | 办理地点:莱山区婚姻登记处(迎春大街170号金贸中心西门)。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审查收养人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经济状况以及健康状况,证明其具备过继子女条件。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盖章后,需经县市区计生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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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无配偶证明 | 涉外婚姻登记 3700000711002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07〕314 号):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构 | 办理地点:莱山区婚姻登记处(迎春大街170号金贸中心西门)。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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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无配偶证明 无血亲证明 | 涉华侨婚姻登记 3700000711002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07〕314 号):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构 | 办理地点:莱山区婚姻登记处(迎春大街170号金贸中心西门)。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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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无配偶证明 无血亲证明 | 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 3700000711002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07〕314 号):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 居住地公证机构 | 办理地点:莱山区婚姻登记处(迎春大街170号金贸中心西门)。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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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办理困境儿童相关证明 |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 3700000511009 | 《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烟民〔2018〕85号)“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需提供:1.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困境儿童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困境儿童本人的银行卡(农商行);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重残: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重病:三甲以上医院出示的重大疾病证明复印件;死亡:死亡证明复印件;失踪:人民法院出具的失踪判决书。 | 有关部门 | 办理地点:莱山区民政局(迎春大街172号祥隆国际大厦19楼)。提交相关材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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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散居孤儿需要的相关证明 |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3700000511008 |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号)“失去父母、差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需提供: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 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 | 办理地点:莱山区民政局(迎春大街172号祥隆国际大厦19楼)。提交相关材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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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收入、财产及身体情况等特困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 特困人员供养给付3700000511002 | 《莱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烟莱政发〔2017〕72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并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 街道办事处 | 办理地点:莱山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莱山区山海路4567号)。提交相关材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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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 | 慈善组织认定3700000711006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业务主管单位 | 办理地点:莱山区民政局(迎春大街172号祥隆国际大厦19楼)。提交相关材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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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3700000511001 | 《烟台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实施办法》 (烟民〔2020〕16号)第十三条“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口头申请,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 | 公安部门 | 办理地点:莱山区民政局(迎春大街172号祥隆国际大厦19楼)。提交相关材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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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特困人员供养给付3700000511002 |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烟莱政发〔2017〕72号)“(一)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并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公安部门 | 办理地点:莱山区民政局(迎春大街172号祥隆国际大厦19楼)。提交相关材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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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临时救助给付3700000511003 | 《烟台市临时救助办法》(烟政办发〔2014〕81 号)第十五条“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书面说明,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伤害或残疾鉴定、评定证明,医疗、救治费用单据及获得的保险补偿、责任赔偿和社会救助等相关资料证明,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相关部门责任认定证明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允许管理机关对其家庭财产和收入等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书面授权书等相关材料。在居住地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未在户籍地享受救助的证明。” | 公安部门 | 办理地点:莱山区民政局(迎春大街172号祥隆国际大厦19楼)。提交相关材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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