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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13K21218864F/2021-01684 成文日期: 2021-08-16
发布机构: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
烟莱环罚字〔2021〕13号
发布日期:2021-08-16 13:15 访问次数: 字号:[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烟莱环罚字〔2021〕13号                   

被处罚人名称:烟台惠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负责人):黄朝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BXURT3B

详细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街道天正路19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7月23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执法人员在夜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在莱山区天正路19号建成豆制品加工项目并投产。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烟莱环罚听字〔2021〕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烟台市莱山环境执法大队(地址:烟台市莱山区祥隆国际2012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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