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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LS/2021-05965 成文日期: 2021-07-16
发布机构: 莱山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综合服务,其他
统一编号: LSQA3305 有效性:
关键词: 烟草制品 零售点 布局规定 机关代字: 山烟法
烟台市莱山区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莱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7- 20 17: 13 访问次数: 字号:[ ]

山烟法【2021】1号

各科室、基层服务站:

为适应行业“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莱山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工作,莱山区烟草专卖局修订了《莱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莱山区烟草专卖局

2021 年 7 月 16 日

(可公开)

莱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烟台市莱山区管辖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台市莱山区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包括烟台市莱山区、烟台市高新区)所有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合理布局是综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经调研论证,对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保证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零售点布局规定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依法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示,并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划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最小市场单元为基准,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人口数量、地理位臵、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预测发展趋势,合理测算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既便于消费者购买,又保护零售户经营利益,限制零售点之间无序竞争。

(三)服务社会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服务社会为主,统筹考虑控烟履约、未成年人保护、便利消费者和零售户经营利益等因素,关注民生,服务就业与稳定,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重点帮扶和政策倾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

(四)均衡发展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保持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维持零售户数量的合理稳定,在便利消费的同时坚持零售点数量稍紧平衡。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 5 年进行测评,动态调整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经法定程序发布后实施,新标准发布实施后旧标准自动废止。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 经营场所条件

(一)经营场所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场所地址相一致。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烟草制品存储条件,并且确保经营场所通行便利。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视为经营场所,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但不计入经营场所面积。

第八条 最小市场单元划分及零售点布局测算

(一)最小市场单元划分。按照所处地理位臵,将辖区分为城区、镇区、农村三种类型,在此基础上,依据居民居住特点,参照政府行政区划(社区居委会、自然村)、交通状况、商圈等因素将辖区划分为 187 个最小市场单元。

(二)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布局测算。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

数量的测算,综合考虑区域、间距、人口数量等多方面因素,根据不同最小市场单元状况,分别从市场消费需求、适度竞争、市场秩序、市场发展规模四个维度出发,测算每个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合理数量。

第九条 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布局标准

(一)基本布局标准

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布局标准以每个单元内测算的合理数量为基准实施总量控制。除此之外,城区、镇驻地(指位于主干道两侧且有具体道路名称的区域)零售点还应同时符合相邻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得少于 10 米,其他区域不设间距限制。同一地址(同一栋楼,含向上、向下延伸的空间内)只能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特殊地域标准

1.高速公路服务区(单向)、驻军部队、工矿企业、旅游景区、展览馆、体育场馆、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相对封闭的区域内,每个场所设 1 个零售点;在以上区域及封闭小区内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和送货人员及车辆能够正常进入。

2.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最小市场内有新建居民小区交付使用时,小区内入住 200 户以内可增设 1 个零售点(含小区内及沿街商铺),入住超过 200 户的,每超 200 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居民小区常住人口户数以小区物业提供的数据为准。

3.综合性商贸城和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零售点的设立数量不超过 2 个。

4.酒店等提供餐饮服务场所、宾馆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场所、KTV 台球厅等娱乐场所,无需满足所在最小市场单元的总量控制和间距控制标准,但应设有独立吸烟区。吸烟区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区有效隔离的条件或者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主要通道,设置明显的吸烟区标识和指引标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九条零售点合理布局数量、间距的限制:

(一)持当地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军烈属、残疾人、低保户、特困户、失业待业人员等特殊群体,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核查确为本人经营且为首次申请的。

(二)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2.企业类型改变的;

3.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三)营业场所面积达到 200 平方米(含 200 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烟酒店、超市。

(四)商店在同一地址经营 3 年以上,变更负责人后重新申请办证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九条零售点合理布局数量的限制,但应满足间距要求: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例如幼儿园附近持证户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需要更换经营位置的。

第十二条 《烟台市莱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负面情形》中所列事项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地址发生变化(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布局应符合本规定。

第十四条 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直系亲属继续从事经营,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第九条限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不溯及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但属于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和幼儿园、中小学等特殊区域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所称幼儿园为依法取得教育部门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便利店、超市、商场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不得少于”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持证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累计停业一年以上的不作为合理布局测量参照依据。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营面积,是指集中陈列货品场所的面积,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测量结果为准,不包括仓库、车库、厨房、卫生间、休息室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间隔距离”是指行人同侧、异侧、拐角等可通过的最短距离,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并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其起点至终点的距离为申请人主店面中间线到最近零售点的主店面中间线。申请人及利益相关方对间隔距离有异议的,可申请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实地间距测量。测量时,申请人、利益相关方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必须同时在场。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地方人大、政府另有规定的,依据另有规定执行。本规定由烟台市莱山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5日起实施。本规定实施期间,根据辖区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小范围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2021年8月15日起至2026年8月14日

附件:烟台市莱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负面情形

附件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七)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八)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 3 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等;

(二)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如以居民楼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易燃易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及无人超市(经实地核查,确实能够实现人工核验的无人超市除外)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

(二)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向外直线延伸 50 米距离内、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向外直线延伸 100 米距离内(以上进出通道口不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

(三)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

(四)公安消防、文化稽查、卫生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如:网吧、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等;

(五)党政机关内部;

(六)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七)违章建筑或在政府城市建设、规划拆迁或有关执法机关查封范围内的经营场所(以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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