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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130042791846/2021-01441 成文日期: 2021-06-03
发布机构: 莱山区政府办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烟莱政办发〔2021〕11号《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 06- 03 15: 24 访问次数: 字号:[ ]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莱山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决策依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20〕16号)文件精神。

三、出台目的

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到2023年,全区普遍开展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建成1处以上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婴幼儿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初步规范。到2025年,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每个街道园区都要建成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围绕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供给体系、监管体系和保障体系等三个体系,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一)建立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

一是提升家庭照护水平,通过依法落实相关政策,开展育儿指导服务,在公共场所建设母婴设施等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二是倡导“托幼一体化”模式,有条件的幼儿园要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育服务资源供给。三是发展多元服务模式,依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为社区居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家庭多样化的照护需求。

(二)建立规范高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体系

一是明确了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标准。二是规范了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流程。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需到区委编办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性质托育机构和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需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注册登记;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有关组织单独或联合开办面向单位职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机构性质在区委编办或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托育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到区卫生健康局进行备案。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强化健康干预、落实安全责任、加强综合监管,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为。

(三)建立切实可行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体系

一是加强政策支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二是推进规划建设,对新建居住区、老城区和农村社区有相应的建设要求。三是落实用地保障,将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对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在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使用安排上予以保障。四是提高队伍素质,要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管理,严格准入标准,并拓宽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前培养途径,努力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五、组织实施

通过强化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强化管理评估等,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实施方案》为明确部门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制定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联系人:柳霞,联系电话:6179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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