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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130042791846/2021-01063 成文日期: 2021-05-19
发布机构: 莱山区政府办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烟莱政办发〔2021〕6号关于《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及传承人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21- 05- 19 09: 41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政策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及《烟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评审办法》、《烟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评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具体实施,面向全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名录评审建立工作。

二、决策依据

区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根据《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了莱山区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及传承人名单。

三、出台目的

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推动莱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

四、起草过程

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区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按照申报、评审、公示、建立名录四个步骤对第二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进行认定,并报区文旅局审核后按程序报由区政府正式印发。

五、主要内容

文件对区文化和旅游局确定的第二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10项)、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名单(共计8人),予以公布。

联系人:邹瑞,联系电话:6892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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