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13004260926T/2021-00790 | 成文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机构: | 莱山区人社局 | 组配分类: | 经办流程 |
25.国(境)外人员入境就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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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国(境)外人员入境就业 二、受理单位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 四、申请主体 其他组织,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非法人企业 五、受理条件 申请人基本条件: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六、申请材料 体检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的工作资历证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 七、办事流程 受理审查申请材料,审核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办结后发放证书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十、办理地点 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