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莱政办发【2021】20号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莱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莱山经济开发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围子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烟台总部经济基地服务中心,区政府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莱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30日
烟台市莱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莱山区组织指挥机构
2.2 现场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前兆信息收集与监控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级别调整
4.4 响应终止
5 后期工作
5.1 事后调查及评估
5.2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队伍保障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促进莱山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施行);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
《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
《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0〕50号);
《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烟政字〔2018〕34号);
《烟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烟政办字〔2020〕62号)。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标准、技术规范。以上文件不注明日期的,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莱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或受相邻行政区域影响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赤潮及浒苔突发事件、地质突发环境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莱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集中式、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分别按照《烟台市莱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烟台市莱山区农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强化监管。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莱山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造成的环境污染,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确保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坚持属地为主,落实主体责任,实行分级响应。启动预案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专业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该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莱山区组织指挥机构
莱山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成立莱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见附件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莱山区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指挥长,负责领导、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对重要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局长和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在指挥长无法行使指挥权时,由指挥长指定副指挥长代替行使指挥权。
莱山区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莱山分局局长兼任,指挥机构办公室人员由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以及其他主要成员单位抽调的人员构成,负责应急工作总体组织、协调,传达指挥机构决策及命令,收集汇总各部门每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需求、信息共享等事宜。同时莱山区指挥机构办公室是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做好预防、预警、应急工作;组织修订莱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组织建立和管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贯彻落实莱山区指挥机构的各项工作部署;完成莱山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其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任务等。
2.2现场指挥机构
莱山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莱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指挥决策组
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各应急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期间重大工作集体决策,决定发布预警、启动响应、终止响应等各类重要事宜。应急期间指挥决策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各工作组工作报告,部署工作。
(2)监测预警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做好预防性监督工作,并负责应急监测预警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3)污染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污染源控制、危化品清理、污染物拦截、污染物导流、污染物去除、河流水量调度等现场应急工作和应急工程建设。
(4)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医疗救援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各医疗机构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6)应急保障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7)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文化和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通讯公司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收集分析市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通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8)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莱山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区商务局等参加。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9)善后处理组
由区政府牵头,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涉事及相关企业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人员安置、补助、补偿、抚恤、废物处置以及环境损害评估与修复等善后工作。
(10)专家咨询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牵头,有关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参与事件原因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研判、事件危害预测、处置措施建议及其他技术支持。
图1 组织指挥机构框架示意图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前兆信息收集与监控
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莱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周边相邻区域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重点对以下区域进行监测监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危化品运输道路;居民区、医院、学校等人群聚集区域;生态红线区;工业园区、危化品、危险废物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前兆信息收集与监控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牵头,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根据类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
企事业单位排污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相关信息监控由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负责;
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相关信息监控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陆地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相关信息监控由市公安局莱山分局负责;
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相关信息监控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3.2 预警
3.2.1 预警条件与发布
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由区政府发布蓝色预警:
(1)当气象台发布暴雨、大风、暴雪、寒潮、冰雹、沙尘暴、龙卷风、洪水、干旱、山火等极端天气预警时;
(2)一定时期内连续发生某一类突发环境事件时;
(3)当有其他迹象表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几率可能增大时。
发布蓝色预警后,采取以下措施:
(1)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区应急管理局联合通知区域内环境风险企业做好危化品生产、存储、转运等环节的隐患排查,做好污染治理、风险防控设施的隐患排查;
(2)环境风险企业按照相关规范加强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3)区应急管理局重点对危化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隐患排查进行督导,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重点对企业污染治理、风险防控设施等环节的隐患排查进行督导,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市交通局重点对危化品运输环节的隐患排查进行督导。
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烟台市政府、山东省政府根据相关要求发布。
3.2.2 预警解除
当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概率增大等情况消除,或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解除相应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烟台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烟台市政府和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莱山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5)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接到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要求核实并报告相关信息的通知时,莱山区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莱山区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4.1.1 IV级响应
IV级响应启动本预案,由莱山区指挥机构负责总体协调指挥应急行动。
IV级响应条件:
接到以下信息经核实已造成或将要造成环境污染、但未达到III级响应条件时,启动IV级响应:
(1)发现工业废弃物和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和填埋时;
(2)接到企业报告的危化品泄漏信息、或其他安全生产导致的污染物泄漏信息时;
(3)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
(4)发生危化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或接到危化品运输交通事故信息报告时;
(5)初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参照事件分级标准。
4.1.2 III级响应
对于超出莱山区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启动III级响应,由莱山区人民政府报请烟台市人民政府启动《烟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莱山区配合烟台市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III级响应条件:
(1)污染物超标排放或危化品泄漏影响或可能影响敏感水体时;
(2)火灾爆炸导致大气污染或有毒有害气体(如液氨、煤气、天然气等)大量泄漏,影响或即将威胁到附近人群生命健康时;
(3)发现工业废弃物和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和填埋,超出莱山区处置能力时;
(4)接到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要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
(5)初判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
4.1.3 II级和Ⅰ级响应
II级和I级响应山东省人民政府启动《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山东省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 响应措施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工作中,莱山区主要负责做好先期处置、信息报告及信息发布相关工作,以及在III级及以上级别响应中配合烟台市政府、山东省政府开展应急监测、污染处置、人员疏散及救治等相关工作。
(1)信息核实
接到事件信息后,由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市公安局莱山分局等相关单位派员至事件现场查看事件具体情况,并协助企业切断污染源。
(2)切断污染源
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控制污染源,由涉事企业第一时间采取堵漏、倒罐、关闭闸阀等措施减少或消除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泄漏源控制难度过大时,指挥机构结合专家意见会商后提出污染源控制方案。
交通事故危化品泄漏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处置组及时采取堵漏、倒罐等措施,减少或消除危化品泄漏,难以控制泄漏时,应根据现场地形、污染物走向实施污染物拦截、导流、暂存等措施。
(3)污染处置
对于未影响到水体、人群聚集区等敏感目标的少量污染物泄漏,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牵头制定污染去除方案,污染处置组的其他成员单位协助落实污染去除措施。
陆地表面的污染物,涉及交通运输事故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其他事故造成的陆地表面污染物由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组织,通过收集转移、石灰或沙土吸附等方式去除,或责令涉事单位进行清理。
水体受到污染时,启动III级及以上响应,配合烟台市指挥机构开展水体污染物处置,落实设立围栏、围堰、开挖导流沟、筑坝、落闸蓄水、投加药剂等处置措施,控制或减缓污染扩散,削减水体污染物浓度。
火灾、爆炸事故引发突发大气污染事件,或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伴随火灾、爆炸事故的,由污染处置组根据相应灾害处置规程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在污染源周围采取喷淋、水幕等方式,将大气中的污染物转移至水体中,按照水污染的方式处置。
(4)安全警戒
由安全保障组负责。
在事故区域周围设置警戒带,禁止人员靠近或穿行,警示不得从受污染水体中取水或以其他方式靠近污染水体,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将警示信息通知可能受影响人群。必要时,安排人员在污染区域巡查。
(5)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在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开展样品采集、送检、报送监测结果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微博、报纸或电视台等方式,对公众公布监测结果。
(6)人员疏散及救治
由安全保障组、物资保障组负责。
当发生污染气体泄漏且气体毒性与泄漏量可能会对周边公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时,配合烟台市指挥机构组织人员疏散、发放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物资,告知疏散地点、疏散路线、需自行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其他疏散注意事项。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各医疗机构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中受污染伤害或疑似伤害人员及时送至医疗机构救治。
(7)信息发布
由新闻宣传组负责。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新闻宣传组负责通过电视、报纸、微博、微信、官方网站、短信、人群聚齐区的展示屏等方式,持续向社会和公众发布必要的事件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产生谣言。发布的信息包括:公众健康提醒信息、污染控制信息、公众关注的污染监测数据和结果、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行动等。区指挥机构根据事态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4.3 响应级别调整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污染不能有效控制,出现污染范围扩大、污染态势加重、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条件时,经指挥机构研判决策,及时报告更高级别的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
响应级别升高时,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指挥机构发布响应级别调整信息。
4.4 响应终止
当达到以下条件时,由指挥机构组织专家及应急处置主要参与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会商,会商认为可终止应急的,由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终止:
(1)污染源完全得到控制,气态或液态化学品、有毒有害气体、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或其他污染物质不再向环境中泄漏;
(2)环境介质中的污染物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大气或水体中的污染物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等规定的标准限值;没有现行环境质量标准的物质,采用本底值作为规定限值,或由指挥机构根据其他标准或专家研判决策确定需达到的规定限值;
(3)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危害和人身健康威胁基本消除。
事件信息经核实属于纯安全生产或职业卫生导致的人员中毒事件时,即刻终止响应。
5 后期工作
5.1 事后调查及评估
由莱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结束后,配合烟台市、山东省或国家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事件调查和环境影响评估工作,根据要求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配合谈话等事宜。
5.2 善后处置
由善后处理组负责,根据具体需求由莱山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实施。
应急结束后,需要开展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
继续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质量监测,保障环境质量稳定达标,对应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统一处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
组织实施群众抚恤、赔偿、补偿,做好生活保障。
相关部门组织清点、整理可重复使用的应急物资并妥善保管。
保险公司依照相关程序实施理赔。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做好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6.2 物资保障
企业积极配合物资保障。应急时期,各相关企业应配合地方政府以及相关单位对环境应急物资的紧急征用、调用工作。
紧急情况下,可采用“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
加强物资储备和物资库建设。增加危化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扩充人员防护装备。采用环境应急物资与其他应急物资合建的方式,建设综合应急物资储备基地。依据莱山区行政区域范围特点,由政府筹备或者依托大中型生产企业,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基地。
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建立环境应急基础数据库,建立集数据分析、自动预警、趋势预测、专家研判、会商决策、联动指挥于一体的应急工作平台,实现科学预警、快速反应,增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应急工作能力。
6.3 队伍保障
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队伍包括生态环境、公安、消防、应急管理等多个部门的人员、辖区内大中型企业的应急人员;定期对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升队伍的专业技能,保障应急处置快速、有效。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组织修订,经莱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莱山区人民政府按照预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烟台市莱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
2.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急联系方式
3.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信息接报记录表
4. 放射源分类标准
附件1
烟台市莱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
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
指 挥 长: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局长
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组成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根据烟台市政府和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报预警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应急工作期间的宣传报道,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响应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发展和改革局:参与应急物资保障,配合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市公安局莱山分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参与重大、特大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财政局: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做好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处置。参与地质灾害、矿产资源开发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事件调查和土壤污染修复,负责应急地理数据测绘和信息提供。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和指挥场所的建设;参与交通运输危化品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安全警戒、处置、调查,负责调集、协调道路运输力量,为事故救援人员、物资运输提供保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事件调查,负责协助突发环境事件违法行为的查处;协调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与污水处理等单位配合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参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水体污染处置;负责协调水文局开展水文监测、污染趋势预测分析等,组织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参与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应急处置,参与市场农产品等应急物资保障,指导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参与预警信息发布、信息公开、舆情引导等。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监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相关人员健康宣教工作以及饮用水水质监测。在应急现场设置救护点、开展伤员洗消、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参与危化品、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安全生产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组织转移安置人员和后续安抚、生活保障工作。参与应急队伍、应急资源建设。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火灾、爆炸、危化品泄漏等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移动、联通、电信通讯公司:协助发布预警信息以及指挥机构要求发布的其他信息。
莱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作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修订烟台市莱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设完成莱山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任务等。
附件2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急联系方式
序号 | 部门 | 联系电话 |
1 | 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 6882470 |
2 | 区委宣传部 | 6891576 |
3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6891612 |
4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6891605 |
5 | 市公安局莱山分局 | 6891809 |
6 | 区财政局 | 6891619 |
7 | 区自然资源局 | 6890500 |
8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6891767 |
9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6920852 |
10 | 区农业农村局 | 6920689 |
11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6891259 |
12 | 区卫生健康局 | 6719377 |
13 | 区应急管理局 | 6716577 |
14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891571 |
15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6713830 |
16 | 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 6920659 |
17 | 移动公司 | 15854551343 |
18 | 联通公司 | 6888777 |
19 | 电信公司 | 2104411 |
20 | 解甲庄街道办 | 67520016 |
21 | 莱山街道办 | 6771001 |
22 | 莱山经济开发区 | 6729899 |
23 | 院格庄街道办 | 6895321 |
附件3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信息接报记录表
报告单位审核人报告人
报告分类 | □初报 □续报 □终报 | 报告时间 | |
事件分级 | □特别重大 □重大 □较大 □一般 | ||
事件起因 | □违法排污 □安全事故 □交通事故 □自然灾害 □其他 | ||
事件类型 | □水污染 □大气污染 □固废污染 □核与辐射 □生态破坏 □噪声和震动 □其他 | ||
人员伤亡 | |||
接报时间 | |||
信息来源 | |||
出动时间 | |||
到场时间 | |||
事发时间 | |||
事发地点 | |||
事件调查基本情况: (事发原因、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环境影响现状等) | |||
周边敏感点分布情况: (周边是否有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医院、学校、居民聚集区等敏感目标) |
附件4
放射源分类标准
国际原子能机构根据放射源对人体可能的伤害程度,将放射源分为5类:
Ⅰ类放射源属极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种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Ⅱ类放射源属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以致人死亡。
Ⅲ类放射源属中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上述三类放射源为危险放射源。
Ⅳ类放射源属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Ⅴ类放射源属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