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K21225765/2020-02272 成文日期: 2020-07-28
发布机构: 莱山区自然资源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烟台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烟征公告〔2020〕2007号

为提供烟台市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烟台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位于港城东大街以南、凤凰南路以北、山海南路以东、虎山南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陈家村、大郝家村、松岚社区

用途:普通住宅

地块2、3位置范围:位于澳柯玛大街以东、荣乌高速公路以北,盛泉东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南塂社区

用途:普通住宅

地块4、5位置范围:位于山海南路以东、金都路以西、绿斯达路以南、荣乌高速公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西马家都村

用途:普通住宅

地块6位置范围:位于山海南路以东、金都路以西、绿斯达路以南、荣乌高速公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马家都村

用途:普通住宅

地块7位置范围:位于五卒山北路以南、五卒山东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界牌村

用途:普通住宅

地块8、9位置范围:位于五卒山北路以南、五卒山东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界牌村、解家村

用途:普通住宅

地块10位置范围:位于学府西路以南、荣乌高速公路以北、海越路以东、海博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西轸格庄村

用途:普通住宅

地块11位置范围:位于虎山东路以东、凤凰西路以西,沟北社区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沟北社区、庙后村

用途:普通住宅

地块12位置范围:位于莱源路以西、东沟村以南、烟台植物园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沟村

用途:普通住宅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中,地块1、2、3、4、5、6、7、8、9、10用于莱山区旧村改造建设项目,地块11、12用于烟台市城市开发建设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烟台市莱山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级区片每亩补偿12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257号)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地块所在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烟台市莱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莱山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    日至2020    日由烟台市莱山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地块所在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街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烟台市莱山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烟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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