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莱政办发【2020】10号
各街道办事处,莱山经济开发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围子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烟台总部经济基地服务中心,朱雀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筹建办公室,区直各部门、驻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划定莱山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去的通告(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
关于划定市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烟台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和烟台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6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在莱山区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低排放控制区范围
莱山区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具体范围为迎宾路以南,沟莱线以北,山海路以东,金斗山路以西所围成范围内。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二)高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一2018)规定限值的;
3.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现阶段实施的排放标准的。(当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一2014)中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三、低排放控制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达不到现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
(二)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相关企业、工地等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摸底调查、登记备案和排放检验等工作,辖区内管辖工地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达标情况纳入管理,禁止工地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将使用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三)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关于高排放禁用区和达标排放的有关规定,查出问题的,依法处罚。
(四)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政策影响。
本通告自2020年6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