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烟莱政发【2019】34号
莱山经济开发区管委,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对园区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深化放管服要求,加快莱山经济开发区管委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园区功能、改善园区形象、提升园区品味,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莱山经济开发区辖区内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烟政发[2004]8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由莱山经济开发区管委负责收取辖区内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的配套费通过全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区财政专户,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政府确定的园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