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130042791846/2019-08247 | 成文日期: | 2019-06-14 |
发布机构: | 莱山区政府办 | 组配分类: | 审批事项办理流程 |
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流程(建设用地使用权) | ||||
|
||||
一、登记机构:莱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址:莱山区清泉路2号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大厅 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三、咨询电话:6890137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办理流程: 流程说明: 第一步:申请人或代理人通过叫号系统到相应窗口提交材料申办抵押登记,莱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自受理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二步:申请人双方或代理人持身份证明、受理通知单及登记费到发证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及证明。 六、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1份(窗口领取,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套(申请双方提供,原件、复印件); 材料说明: (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证明;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18周岁以下无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军人、武警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明;外籍人士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香港、澳门居民提交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居住证等证件;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等证件;华侨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3)个人委托代理的,委托人应与受托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公地点签署委托书或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委托办理的,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1份(抵押人提供,原件、复印件); 4、主债权合同1份(抵押权人提供,原件); 5、抵押合同1份(抵押权人提供,原件)。 七、注意事项: 1、抵押人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交财政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属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属集体所有企业的,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通过的决议书;属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公司出具的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的证明及公司章程;以共有不动产抵押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 2、第5项中的抵押合同,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3、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全部监护人代为申请并出具监护关系证明及为未成年人利益的承诺书,但承诺内容应与贷款用途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