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13004279141Q/2019-07393 | 成文日期: | 2019-05-10 |
发布机构: | 莱山区发改局 | 组配分类: | 政府性基金目录 |
烟台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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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物价局,烟台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省关于推进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价格听证会论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调整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阶梯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居民用天然气阶梯价格的实施范围为烟台市区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居民用户。 二、阶梯气量与价格 第一阶梯年用气量由216立方米(含)以内调整为300立方米(含)以内,价格由每立方米2.68元调整为2.98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由216-336立方米(含)调整为300-420立方米(含),价格由每立方米3.22元调整为3.58元;第三阶梯年用气量由336立方米以上调整为420立方米以上,价格由每立方米4.02元调整为4.47元。 三、相关配套政策 1.阶梯气价以年为1个执行周期,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2.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家庭用户,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75立方米/年用气量基数。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核定其各档气量。 3.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其销售价格按一档、二档平均值3.28元/立方米执行。 4.非集中供热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用气量在居民用户生活用气第一阶梯气量基础上增加采暖用气800立方米,即年用气量在0-1100(含)立方米之间,执行居民用户生活用气第一阶梯气价2.98元/立方米,年用气量超过1100立方米的,执行居民用户生活用气第二阶梯气价3.58元/立方米。 四、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当天然气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联动周期为1年。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烟价〔2015〕10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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